初级经济法 || 章节要点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7.1.1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1.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2. 不适用《征管法》的情形:
(1)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2)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2.1 税务登记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一)税务登记申请人
1.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办理税务登记。
(2)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也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税务登记。翻译官 凡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但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无须办理税务登记。
2. 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7.2.2 账簿和凭证管理
1. 账簿的设置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3)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按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 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1)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与国家税收有关规定抵触的,应按税收的相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3)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 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1)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 10 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损毁。
7.2.3 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一)发票的类型和适用范围
1. 发票的类型
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后,发票的类型主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有特定范围继续使用的其他发票。
2. 发票适用的范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自 2018年 4 月 1 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其他个人除外)或到税务机关代开。但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2017 年 1 月 1 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纳税人可依法书面向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务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4)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5)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7)税务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二)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 发票的开具
(1)发票一般由收款方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向付款方开具;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开具发票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合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 发票的使用
(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
(2)不得有下列使用行为:
①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无敌椰子
这家伙太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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