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回顾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30年的历程,其各方面成绩斐然;展望未来,反不正当竞争事业前景无限。本文拟从制度和规范的而不是数据和实证的视角,对于30年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成就进行回顾,并就未来的发展加以展望。
一、30年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卓越成就
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30年来,在法律制度的持续性完善、执法司法的全面深入发展、市场竞争秩序的构建和维护以及市场竞争文化的厚植等多方面,均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
(一)基础性法律的政策定位和战略地位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党的十四大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背景下,“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该法制定之时即清醒地认识到,“凡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无论政治与社会制度如何,都把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作为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经济法律之一”。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和认识的逐步深化,反不正当竞争法逐渐被纳入基础性法律,反不正当竞争被上升为顶层设计和战略地位。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同志在审定执法检查方案时批示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性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分析“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的原因时首先指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性法律地位认识不到位”。这既是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性法律定位的肯定,又是一种期许。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性地位得到越来越清晰的认识和定位。
(二)法律制度的持续修改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和2019年历经两次修改,现在又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近年来的频繁修改,说明其重要性和活跃度与日俱增。2017年是一次较为系统的法律修订,比较全面地完善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尤其是适应了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发展需求。2019年法律修订加强了商业秘密保护,并适应了对外经贸交往的新需求。法律修订促进了基本法律制度的与时俱进和不断完善。地方性立法以及司法和行政执法通过立法、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和具体实践,不断细化法律标准和积累制度经验,使法律更具操作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三)行政执法和司法的纵深发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建了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的双轨执行体系。行政执法与司法双轨并行、优势互补和殊途同归,协同实施法律。
行政执法发挥其职权性和主动性的执法优势,通过常规执法和专项行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取得了突出成绩。突出表现为:(1)可以发挥规模性执法的优势,通过查处案件与治理行业秩序相结合以及一般执法与重点领域专项执法相结合,既确保日常性监管执法不缺位和可持续,又对于民生焦点、保护商业秘密等重点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大面积、宽范围和治本性的执法,实现治标与治本并重的系统化执法效果。(2)传统领域的执法与新领域执法相结合。既在商业标识混淆、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传统领域发挥执法优势,又在网络领域、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兴领域持续发力,发挥新的执法作用。(3)执法与弘扬竞争文化和加强社会服务相结合,强化行政执法的辐射效应和溢出效应。如通过“百日行动”等综合性执法行动,进行系统性执法、宣传和工作推进,形成全方位的冲击性执法效果。
司法除裁判常规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外,尤其通过运用第2条一般条款,认定法律未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整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领域,在保持法律的动态性、发展性和时代性方面发挥独特作用。突出表现为:(1)不断拓展新的法律调整领域,尤其是涉及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和新业态的竞争领域。大数据催生了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人工智能又由数据、算法和算力等要素进行推动。在其他法律尚未跟进的法律空白领域,司法通过对于数据类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和数据权益的保护,保障促进了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的发展。(2)“孵化性”法益保护功能。近年来法院运用第2条对于新法益进行了“孵化性”保护。对于能否纳入专门法保护一时达不成共识的法益,或者一些经济科技发展出现的新法益,如大数据背景下的数据集合的保护,如果专门法不能覆盖或者归入专门法导致调整不适当的,可以基于全新的利益衡量,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过渡性或者“孵化性”保护。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新类型商业成果的一种独特功能,通常都基于对于新法益具有可保护性的总体判断,且不受理论界是否达成共识的影响。条件成熟和达成共识时,才会使这些法益逐步进入专门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稳固轨道。“孵化性”法益保护使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权利保护的“孵化器”、探索者和试验田,可以在新业态新模式新商业成果的法益保护中发挥独特功能。例如,在我国体育赛事画面、电子游戏等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交织的法益领域,在依据著作权保护一时难以达成共识时,先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孵化性”保护。(3)竞争生态的保护。近年来深圳、杭州等有关法院裁判的保护互联网平台生态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是在互联网平台新业态中出现的保护一般性法益即互联网平台生态的新动态,展现了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独到性。
二、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法律范式
无敌椰子
这家伙太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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