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司法公信力需提高法官司法能力

司法公信力建设,首先便是司法的主体合格,即要有较高的司法能力。这里面包括对法官自身业务素质的要求,包括法官办理案件的能力要求,同时还要具有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司法能力不是简单的司法技巧,而是一种解决社会矛盾的综合能力,突出表现为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   一、法官司法能力的现状   “能力”。本意是指才能和办事的本领。法官的司法能力,即是指适用法律的才能和办案的本领。目前的中国社会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不断出现,有效的法律机制是解决矛盾的利剑。而只有享有社会公信力的法官才能拥有解决这些争端的法律权威,如果不动用司法手段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从而建立起一种和谐社会的秩序,那么就会导致社会关系的紊乱,严重制约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树立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对于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价值。   从2011年最高院工作报告可以看出,一些法官司法能力不强,是全国法院系统均不同程度存在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的法官来源渠道比较复杂,从目前在职法官的情况来看,各各“出身”不尽相同。招考选调、军人转业、法院干部转任、党政干部调任、其他政法干部转任,不一而足。但我们知道,法官职业,乃至法律职业,都十分强调“一体化”,司法资格考试是最为明显的例证。可是,历史造就的现状我们不可能瞬息改变,所以,出现法官的司法能力不强问题,无论从历史还是现状来看,实在是不可避免,更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彻底解决。二是对肩负繁重审判任务的法官而言,或因为工作任务重,或因为条件所限,或因为主动性差,或因为自认为学无所用等等原因,法官的知识更新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广泛存在。三是个别法官在人生观、价值观上认识存在偏差,没能正确处理好法官职责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这一问题在基层法院法官身上体现的更为明显。法官司法能力不足既影响到人民群众权益的保护,也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权威性和法官的形象,所以,我们必须立足自身,积极争取各有关方面的支持,尽最大努力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   二、法官司法能力的内涵及基本要求   所谓司法能力就是人民法院具有的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运用司法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条件和本领。司法能力的核心是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能力。司法能力尽管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和外延,但   对于人民法官来说集中表现为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案件的能力。这是因为,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既是一个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为着眼点的法律论证过程,也是一个非常周密严谨的逻辑思维过程,它要求法官必须具备高水准的文化素养、知识底蕴和人文关怀,具备一系列综合的司法能力。   第一是精湛的业务素质。必须是精通法律、业务娴熟,对法学理论要有一个基本的扎实的掌握。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运用法律武器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打击犯罪,维护稳定,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综合分析推断,准确地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公平的裁判,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了解法理,熟习法律,针对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要加强学习,勤奋工作,刻苦钻研,熟练掌握适用法律和新形势的发展。不但熟悉条文,更主要是学习理论,吃透立法精神,洞悉立法本义。   第二是丰富的实践经验。法律是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法律具有社会性,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经过调查了解、分析、推理的基础上,要独立地做出判断,而独立判断的关键在于: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判断的标准有两类知识:一类是基本原理(法律规定),二类是社会生活经验,亦即平常所谓“常理、常情、常识”(经验规则),法院审判案件,应先认定案件事实,然后运用法律规则。法官于事实认定时,常常直接依据经验规则,而不待当事人举证。通常我们讲“年长+精英”的法官,讲资深法官,资深指的就是经验,一名优秀的法官一定是来源于法律实践中的,是经过大量审判实践历练的,具备较强的法律适用能力,而且这种运用法律规定和程序判断是非的能力,要达到运用自如、练达娴熟的地步。   第三是良好的道德素质。“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完好的法律,都是人去执行和完成。法官作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终端维护者,社会公众对其的道德素质期望更高,要求也更高,人们往往把法官看作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良知的守护神,公众可以忍受一个无德的商场售货员,却不可以忍受一名无德的法官。法官至上是法律,法律至上是民心。法学家张志铭说:“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一个构成因素——缺乏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就算不上法律职业的一员;没有法律道德的支撑,就构不成一个健全的法律职业。”法官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诱惑很多,西方国家的法律没有申诉再审程序,如何来保证公正司法?靠的是什么?一是机制,二是法官的良知、良心和法官的价值追求,不是靠的高薪养廉。所以说,一名具有司法良知的法官,一要忠诚宪法法律,具备先进的司法理念,要有不同于普通人的法律至上的理念,时时刻刻维护公平、正义,体现高效、文明;二要真正做到慎独,清正廉明,奉公守法,不为金钱、物质、美色所诱惑,刚正不阿,铁面无私,不徇亲情、友情,不畏权势;三要有良好的品行,具有严肃的审美情趣,作为权威、正义的化身,应尽可能地避嫌,即避开社会公众对其可能产生的合理的怀疑。   第四是理性的思维模式。作为一名法官,应具有理性的思维,判断事物的角度不应与常人相同。这种理性思维的特性具体包括规则性思维、程序性思维、确定性思维、平衡性思维等。规则性思维要求法官以法律规则和法律逻辑为标准,以三段论式的思维模式推出法律决定的结论,亦即法律怎么规定——事实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对事实的结论是什么。程序性思维要求法官不仅追求实质公正,更要追求程序公正,法官不同于科学家或社会公众,他要追求的是法律意义上的真相,是程序意义上的真,而不以现实中的真相为最终目的。确定性思维要求法官时刻保持追求确定性的倾向,要在法定的时间内公正地审结案件,对案件做出非此即彼的确定性结论。平衡性思维要求法官以秩序为司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平衡各种矛盾与利益冲突,将各种利益维持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   三、司法公信力与法官司法能力的关系   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对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服从和尊重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包涵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两个方面。在法治社会,司法的公信力在于公正司法能够为大众所感知和认可,从而获得普遍服从与信赖,直至升华为对司法的信仰。具体而言,司法公信力主要涵盖了人民群众对法院三方面的认同:一是寻求法院,即将纠纷交由人民法院裁决;二是信赖法院,即相信法院按照法律、依据事实作出公正裁决;三是服从裁决,即接受裁决结果,按照正当程序行使权利。   “法官是活生生的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公信力就是法官的人格魅力,是法官在司法良知之下的公正判断,是司法介入之后的定纷止争。人民群众对法院的认同,其最直观的体现是对法官司法能力及公正司法的认同。

提升司法公信力需提高法官司法能力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不可逆转的现代化进程之中,历史正以其变迁的力量推动着社会的转型。我国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司法体系,以及保障司法独立的法律制度,可以说我国已经走向了现代法治国家的道路。但由于中国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程度仍然较低,建设法治社会的强烈需求与司法信任危机的矛盾并未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有所缓解,反而呈现出巨大的反差和两极逆向扩张。现实生活中,社会公众常将其与个别法官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语境联系起来,使得当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正在不断失去其应有的权威性语义。司法信任危机、法律信仰危机离我们不再遥远,而成为我们生存基础的严峻挑战。   近年来,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日趋完善,但法治的整体环境并未随之提升。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的发展在立法和司法之间形成了一种反向的悖论:人们在欣喜于诸多法律空白的填补之余,却是对法律的实施尤其是司法失公、失范的责难。司法权本身权威的受损、司法权运作环境的恶化、司法权运作效果的扭曲和退化,均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了立法进步所带来的正效应。此种论调虽不全面,但并非危言耸听,无论是法律界人士、社会公众甚至司法者本身,均已感受到司法公信力的明显下降。   以上悖论的出现凸显出法官司法能力在加强司法公信力方面的弱化。   四、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有以下途径   (一)就司法体制而言:   一是充分维护法官独立审判权。一方面要改革院领导审签裁判文书制度,签发人在行使签发权时,不论是对裁判书中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文字表述等各方面进行审查,还是将其退给文书制作人,令其修改,这在一定程度上都削弱了法官的独立裁判权,法官的司法权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二解决法官判案的后顾之忧。在获取信息多元化的今天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但在更多情境下,老百姓遇到矛盾时不是想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通过上访等过激的方式来解决。个别缠诉、缠访的当事人甚至到法官家中闹访,对此类案件法官不敢轻易判。一是源于今年以来最高院对基层法院的考核实行信访问题一票否决制,这就意味着即使法院工作做得再好,因信访问题未处理好而与一切评优评先无缘。二是源于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尚不完备,法官的待遇与存在的职业风险存在较大差距。   (二)就法院管理而言   一是坚持考核。衡量法官司法能力是否达到要求,可以从所办案件和司法整体活动是否达到了法律的严肃性,结果的公正性,程序的严密性,时效的快速性,方法的文明性和为民的忠诚性六个方面来检验。要确定目标任务,从要求每个法官开好一个庭、写好一份裁判文书、搞好一次司法调查、分析一项法律性质、调解一起纠纷等“一个、一件、一起、一次……”做起,认真考评,作为绩效,列入奖罚晋级范围,这会给法官带来压力,也会带来动力,激起法官提高司法能力的热情和积极性。同时把这种提高司法能力的途径和方法形成制度,使刚进入法院的工作人员的司法能力提高的速度更快一些,使已经有了一定基础法官的司法能力发展得更大一些更强一些。   二是规范管理。无规矩不成方圆。通过强化管理,规范法官的举止言行,增强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一是建立科学的工作考评制度。这是激发法官工作热情、促进法官整体司法能力提高的关键。只有认真研究,结合法院自身特点,制定出科学、合理、切为切实可行且被大多数法官认可的管理制度,才能真正发挥法官的积极性,形成你追我赶、奋发向上的良好局面;促使法官自觉地提高自身司法能力。二是从细节上规范司法行为,从立案案由、证据规则的运用、审判程序及法律适用、裁判文书制作到卷宗归档,进行具体详细的规范,力争做到审判操作规程中的每个环节、每个细节都规定得明明白白。三是狠抓廉政建设管理,要警钟长鸣,长抓不懈,并且制定相关制度,比如廉政保证金制度、严格的惩戒制度等,形成一种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不必为的廉政制度体系。四是加强内外监督。要在审判、执行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重点加强监督,明确监督主体,落实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措施,形成监督体系,最大限度地限制权力被滥用。   三是改善待遇。在我国上下级法官遴选制度尚未真正建立的情况下,一名基层法院法官如果不担任行政职务,那么直到其退休也只能是一级法官。而直接进入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工作的年轻法官由于所处法院授予的行政职级的不同,可能很短的时间就能达到更高的法官等级。在这样的状态下,要试图让基层的每一个法官保持一个超脱、平和的心态必然是困难的。这就要求法院管理层能够想干警所想,常存关怀之心,在可能的范围内提高法官的职级待遇。   此外,从历年的公务员考试中不难发现,国税、工商系统等吸引很多人报名,而法院则很少有人问津,一方面是由于司法考试这条硬线,另一方面则是法官的职业风险和收入水平不匹配。进入法院后,仍有很多年轻的法官跳槽做律师,法院留不住年轻的专业人才。法官收入偏低不足以形成法官职业本身的尊荣感,不足以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到法院工作,也就不足以产生我们期待以久的体现法律、法院、法官精神的优秀法院文化,因此,应在政策准许的范围内,想方设法提高法官的福利待遇。   (三)就法官个人而言   法官的司法能力高低因其自身的成长经历、文化底蕴、性格修养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要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可以通过加强学习培训、注重实践锻炼、强化规范化管理等手段加以实现。   1、勤奋学习。我们提倡终身学习,建立学习型的单位和社会。没有学习,无法熟习法理法律、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没有学习,无法掌握社会规律、事物特征、民族传承;没有学习,就不可能提高、进步和成长。而且一般的学习还无法得到司法工作较高的要求,一个合格的法官、胜任且优秀的法官,还必须深入学习,加强研究。一个善于学习的民族是进步的民族,一个善于学习的团体是进取的团体,一个善于学习的法官是上进的法官。一个法官投入学习的时间越多,其司法能力就会越强。书本知识的学习十分重要,丰厚的理论功底是司法能力的基础。学习前人,继承优秀的传统,是保持司法能力发展的一个源头。借鉴他人之长,不断丰富自己,是提高司法能力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2、勇于实践。知识来源于实践,同时又在实践中丰富;能力来源于实践,同时又在实践中成长。司法能力也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唯只如此,别无他途。一个善于思考的法官,会通过一次次的实践,认知,修正,提高,然后再实践,再认知,再修正,再提高,通过不断地总结积累,使自己的司法能力得到不断地提高。司法实践是一个生活非常丰富、关系非常复杂、情势比较多变、矛盾比较尖锐、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运动过程。法官的驾驭庭审能力,调解疏导能力,适用法律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协调综合能力等都需要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因此,面对重大疑难案件,每一位法官都要敢于挑战,善于工作,勇于实践。就司法能力而言,它的实践主要体现在:①驾驭庭审能力。这是对于法官综合能力的一个检验,要通过组织开示范庭、庭审观摩竞赛、相互切磋、交流经验加以提高。②撰写高质量的裁判文书能力。平时要注重对文字运用能力和写作水平的训练,适时进行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要求做到语言流畅、叙事清晰、论理透彻,结构严谨。③公正高效办案能力。任何事物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鼓励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勇于办难案,办案中要总结经验与教训,能力就会不断突破和提高。④调研能力。培养法官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成为高层次的专家型法官。   3、加强锻炼。学习和实践都需要法官个人自我能动性的表现,每一位法官都要善于发现自身的长处并发扬光大,要勇于正视自己的不足并克服弥补。同时,培养和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还需要一定的锻炼机会。要通过给法官定任务,压担子,给其提供一个发展的平台和空间,使法官在锻炼中发现问题,找到差距,提高自己。法官个人要充分利用好一切机会,力求使每一起案件、每一件事情都按最高的要求、最好的标准去办。从而通过各种形式的锻炼,最终在各种能力上有所突破,有所发展,成为一名有较强司法能力的实力派法官。   4廉洁自律。法律,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法官,必须以坚定的政治信念、丰富的法律知识、高超的司法能力以及一清如水的廉洁才能筑好这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所造成的后果是难以估量的。廉洁自律,是法官的法官、法官的监督者,它能够使法官保持清醒的头脑来行使手中的审判权。   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需要法院党的组织下大力气,加大投入;需要政工纪检部门敢抓善抓,一抓到底;需要庭室全面配合,大力支持;需要法官个人孜孜不倦,精益求精。只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法官的司法能力就会有一个较大提高,人民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就会保持一个强劲的发展势头,就能高质量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司法任务,司法为民的宗旨、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就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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