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建设,首先便是司法的主体合格,即要有较高的司法能力。这里面包括对法官自身业务素质的要求,包括法官办理案件的能力要求,同时还要具有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司法能力不是简单的司法技巧,而是一种解决社会矛盾的综合能力,突出表现为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
一、法官司法能力的现状
“能力”。本意是指才能和办事的本领。法官的司法能力,即是指适用法律的才能和办案的本领。目前的中国社会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不断出现,有效的法律机制是解决矛盾的利剑。而只有享有社会公信力的法官才能拥有解决这些争端的法律权威,如果不动用司法手段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从而建立起一种和谐社会的秩序,那么就会导致社会关系的紊乱,严重制约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树立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对于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价值。
从2011年最高院工作报告可以看出,一些法官司法能力不强,是全国法院系统均不同程度存在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的法官来源渠道比较复杂,从目前在职法官的情况来看,各各“出身”不尽相同。招考选调、军人转业、法院干部转任、党政干部调任、其他政法干部转任,不一而足。但我们知道,法官职业,乃至法律职业,都十分强调“一体化”,司法资格考试是最为明显的例证。可是,历史造就的现状我们不可能瞬息改变,所以,出现法官的司法能力不强问题,无论从历史还是现状来看,实在是不可避免,更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彻底解决。二是对肩负繁重审判任务的法官而言,或因为工作任务重,或因为条件所限,或因为主动性差,或因为自认为学无所用等等原因,法官的知识更新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广泛存在。三是个别法官在人生观、价值观上认识存在偏差,没能正确处理好法官职责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这一问题在基层法院法官身上体现的更为明显。法官司法能力不足既影响到人民群众权益的保护,也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权威性和法官的形象,所以,我们必须立足自身,积极争取各有关方面的支持,尽最大努力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
二、法官司法能力的内涵及基本要求
所谓司法能力就是人民法院具有的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运用司法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条件和本领。司法能力的核心是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能力。司法能力尽管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和外延,但
对于人民法官来说集中表现为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案件的能力。这是因为,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既是一个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为着眼点的法律论证过程,也是一个非常周密严谨的逻辑思维过程,它要求法官必须具备高水准的文化素养、知识底蕴和人文关怀,具备一系列综合的司法能力。
第一是精湛的业务素质。必须是精通法律、业务娴熟,对法学理论要有一个基本的扎实的掌握。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运用法律武器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打击犯罪,维护稳定,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综合分析推断,准确地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公平的裁判,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了解法理,熟习法律,针对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要加强学习,勤奋工作,刻苦钻研,熟练掌握适用法律和新形势的发展。不但熟悉条文,更主要是学习理论,吃透立法精神,洞悉立法本义。
第二是丰富的实践经验。法律是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法律具有社会性,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经过调查了解、分析、推理的基础上,要独立地做出判断,而独立判断的关键在于: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判断的标准有两类知识:一类是基本原理(法律规定),二类是社会生活经验,亦即平常所谓“常理、常情、常识”(经验规则),法院审判案件,应先认定案件事实,然后运用法律规则。法官于事实认定时,常常直接依据经验规则,而不待当事人举证。通常我们讲“年长+精英”的法官,讲资深法官,资深指的就是经验,一名优秀的法官一定是来源于法律实践中的,是经过大量审判实践历练的,具备较强的法律适用能力,而且这种运用法律规定和程序判断是非的能力,要达到运用自如、练达娴熟的地步。
第三是良好的道德素质。“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完好的法律,都是人去执行和完成。法官作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终端维护者,社会公众对其的道德素质期望更高,要求也更高,人们往往把法官看作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良知的守护神,公众可以忍受一个无德的商场售货员,却不可以忍受一名无德的法官。法官至上是法律,法律至上是民心。法学家张志铭说:“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一个构成因素——缺乏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就算不上法律职业的一员;没有法律道德的支撑,就构不成一个健全的法律职业。”法官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诱惑很多,西方国家的法律没有申诉再审程序,如何来保证公正司法?靠的是什么?一是机制,二是法官的良知、良心和法官的价值追求,不是靠的高薪养廉。所以说,一名具有司法良知的法官,一要忠诚宪法法律,具备先进的司法理念,要有不同于普通人的法律至上的理念,时时刻刻维护公平、正义,体现高效、文明;二要真正做到慎独,清正廉明,奉公守法,不为金钱、物质、美色所诱惑,刚正不阿,铁面无私,不徇亲情、友情,不畏权势;三要有良好的品行,具有严肃的审美情趣,作为权威、正义的化身,应尽可能地避嫌,即避开社会公众对其可能产生的合理的怀疑。
第四是理性的思维模式。作为一名法官,应具有理性的思维,判断事物的角度不应与常人相同。这种理性思维的特性具体包括规则性思维、程序性思维、确定性思维、平衡性思维等。规则性思维要求法官以法律规则和法律逻辑为标准,以三段论式的思维模式推出法律决定的结论,亦即法律怎么规定——事实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对事实的结论是什么。程序性思维要求法官不仅追求实质公正,更要追求程序公正,法官不同于科学家或社会公众,他要追求的是法律意义上的真相,是程序意义上的真,而不以现实中的真相为最终目的。确定性思维要求法官时刻保持追求确定性的倾向,要在法定的时间内公正地审结案件,对案件做出非此即彼的确定性结论。平衡性思维要求法官以秩序为司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平衡各种矛盾与利益冲突,将各种利益维持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
三、司法公信力与法官司法能力的关系
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对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服从和尊重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包涵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两个方面。在法治社会,司法的公信力在于公正司法能够为大众所感知和认可,从而获得普遍服从与信赖,直至升华为对司法的信仰。具体而言,司法公信力主要涵盖了人民群众对法院三方面的认同:一是寻求法院,即将纠纷交由人民法院裁决;二是信赖法院,即相信法院按照法律、依据事实作出公正裁决;三是服从裁决,即接受裁决结果,按照正当程序行使权利。
“法官是活生生的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公信力就是法官的人格魅力,是法官在司法良知之下的公正判断,是司法介入之后的定纷止争。人民群众对法院的认同,其最直观的体现是对法官司法能力及公正司法的认同。
无敌椰子
这家伙太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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