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案7名被告今日判刑,其中3人承认反恐条例下的「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包括主脑吴智鸿、屠龙小队队长黄振强及案中负责把风的彭军壕。
法官张慧玲判刑时提到,本案是首宗引用反恐条例提出检控的案件,没有量刑指引,但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法官同意辩方团队提出,英国案例涉及规模较大,有国际恐怖主义元素,并不适用于本案。
至于另一宗发生在反修例运动期间的光城者案,法官亦不认为具参考价值,因为该案侦破时案件只属雏型,而本案则在几近成功时才被侦破,本案亦并非国安案件。
法官判刑时亦提及「屠龙小队」其他成员在审讯后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只表示陪审团未能肯定他们是本案串谋的一分子,但其破坏行为是有目共睹。
对于黄振强另承认的一项反恐条例下罪行「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法官批评,被告在telegram频道发布非常煽情,且非事实的讯息,在短时间内筹集不少资金,更将部分留为己用。
其他人也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