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资金池业务操作种类与合规分析(含资管业务资金池监管梳理) 大资管新规下私募基金该如何适应解读分析

无敌椰子 法律资讯 2024-10-22 593 0
  私募基金资金池业务操作种类与合规分析(含资管业务资金池监管梳理)   西征资本 本文主要在对现行资金池业务相关监管规定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对私募基金产品可能被认定存在资金池的情形进行简要归纳,以期为同行产品设计提供相关参考。 目 录 一、资金池业务的相关监管规定 二、资金池业务的基本特征 三、私募基金资金池业务的表现形式 (一)长拆短 (二)募新还旧 (三)资金与资产无法一一对应 (四)分离定价   一、资金池业务的相关监管规定 国内“资金池业务”起源于银行理财业务,目前市场上主要有六大类“资金池业务”,即银行理财资金池、理财寄营池(依托银行而存在的寄营池指资金和资产都来自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只是作为通道或形式上的管理方而存在的资金池)、信托资金池、券商理财池、保险资金委代池和基金子公司专项池,并且基本都是围绕银行理财资金池业务展开。目前关于资金池业务的相关规定主要如下:   二、资金池业务的基本特征 综合上述规定,资金池业务具有“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点。 “滚动发行”是指连续发行理财产品,在资金端,不断有资金流入、流出,并沉淀相当体量的资金可以用于投向期限较长的资产。 “集合运作”是指利用统一集中管理的方法,将不同时间发行的各类产品所募集的资金,统一运用于符合该资产池投资范围的各类标的资产。 “期限错配”是指产品定期或不定期(如3个月、6个月、12个月)进行滚动发行或开放,资金投向存续期比较长的标的,投资者的投资期限与投资标的的存续期限、约定退出期限存在错配(如资金方的资金使用期限,与资金运用方的使用期限不完全相同,资金方的期限短于资金运用方的“以短配长”),且资金来源与项目投向无法一一对应。 “分离定价”是指同一资产池发售的各款产品收益水平,一般不与该款产品存续期内资产的实际收益直接挂钩,未进行合理估值,而是根据资产预期的到期收益率分离定价。 三、私募基金资金池业务的表现形式 (一)长拆短 对于滚动发行募集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投资项目的(长拆短),如果每笔资金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可以不视为资金池。但是在目前监管环境下,任何“长拆短”的期限错配都存在被认定为违规的可能。 如欲发行私募股权基金对某项目公司进行为期3年的股权投资,将某私募股权子基金(若以接近资产端为子基金)备案为3年,假设拟引入的投资者所接受的投资期为1年,若通过发行1年的母基金1(若以接近资金端为母基金),由该投资者投资于该母基金1,并通过该子基金间接投资于项目公司,在母基金在1年期满前,发行母基金2,并受让母基金1所持有的子基金的份额,以此类推。该种产品设计很有可能被认为存在长拆短,存在资金池操作。 对于上述情况,可考虑将产品调整为私募股权基金1存续期仍设置为1年,在1年期满前,由其他管理人另行募集成立私募股权基金2,存续期为1年,受让私募股权基金1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私募股权基金1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项目公司,以此类推,实现3年的投资期。但需注意的是,在基金直接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情况下,若项目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等资产,基金转让其项目公司股权时需参照公允价值(评估价)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因而可能面临高额的退出税费。对此,建议在考虑到税费的情况下,对产品架构进行进一步调整,由基金通过SPV间接持有项目公司股权,并由基金在SPV层面退出。   (二)募新还旧 基金兑付的本金、收益应当完全来自融资方还本付息或投资产生的现金流,而非新引入的投资者的参与资金。在开放式私募基金中,因在开放期基金份额可申购、赎回,在存在以长拆短的情况下,在被投资的资产未到期,资产收益率难以有确切的保证或者难以随时结算的情况下,基金对投资人的收益分配可能参照估算的净值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收益率,但若存在基金份额不断赎回的情形,则可能出现基金管理人用以后进入的资金支付前投资人的收益及本金的情形,由此被认定为存在资金池业务。 (三)资金与资产无法一一对应 目前产品备案要求穿透核查底层资产的情况,若存在所投资基金与资产无法一一对应的情形,亦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资金池,该等产品的备案亦存在难度。 以FOF基金而言,若先备案母基金,则可能被认定存在底层资产不明确(虽然亦有产品在备案时披露为投资于协会已备案的基金产品);若先备案子基金,明确最终投向,而后备案母基金,明确投资于基协备案的XX基金产品(若先备案子基金则存在说明募集资金来源的问题)。另外,根据“向上向下”穿透的原则,对于保理基金,亦有被反馈要求提交底层贸易协议的情形,对此,在产品备案时可主动披露相关底层资产协议。 (四)分离定价 笔者认为,股权类的产品若根据投资额的大小约定不同的分层收益(如投资额100-300万的,业绩比较基准为X%;投资额在300万-500万的,业绩比较基准为Y%;投资额在500万以上,业绩比较基准Z%),则有可能被认为未进行合理估值,产品收益水平未与该款产品存续期内资产的实际收益挂钩,存在分离定价的嫌疑,从而被认定存在资金池业务。 对于债权类的基金产品以及股权类的基金产品,若存在上述的分层收益,则有可能被反馈要求托管机构出具托管确认函,而一些托管机构已明确表示,不接受对存在分层收益的产品的托管或拒绝出具托管确认函。 对此,鉴于股权类产品的分层设置的备案难度,目前有大量机构选择回归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本源,在产品设计时不进行分层操作,而直接设置为平层产品。另有一些机构,将原分层产品根据投资额及收益率不同分别备案为若干支产品,但是,需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因将同一只产品分拆为若干支发行,若资金不能与底层资产一一对应,则可能被认为存在资金池操作而被要求整改。此外,目前市场上亦有机构根据投资金额、投资者类别、投资阶段等约定最低及最高费率,通过申购费、赎回费或者管理费的约定间接实现对投资人的分层收益,但该做法并不普遍。 *本文系对相关监管规定及市场操作的简要总结,不代表对其合规性的认可。本文不足之处,欢迎沟通交流。   大资管新规下私募基金该如何适应解读分析   2017年11月17日,央行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拟为资管行业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在打破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净值化管理、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分级产品设计以及信息报送等方面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这些规则若实施将对资产管理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截止2017年10月,我国资产管理规模超过了100万亿元,其中私募基金就达到10.77万亿元,员工总数达到23.38万人,可见私募基金是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拟从《指导意见》对私募基金的适用及影响等两方面和大家做一些交流探讨。本文首先讨论最基本的问题——私募基金该如何适用《指导意见》,后续文章将对具体影响进行分析。   注意,本文所指的私募基金是狭义上的私募基金,仅指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不包括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期货资管、保险资管等私募性质的资产管理计划。   一、私募基金是否适用《指导意见》?

私募基金资金池业务操作种类与合规分析(含资管业务资金池监管梳理) 大资管新规下私募基金该如何适应解读分析

  从文件名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来看,这部文件主要规范的对象是“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这一点在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和第三条“资产管理”的定义中就有直接的体现:            二十九、【对非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金融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本意见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等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加重处罚。 此外,央行在针对《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中也对此条款的具体要求做了解释,并指明确指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的就是私募基金:   十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需要符合哪些规定?   当前,除金融机构外,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由于缺乏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已经暴露出一些风险和问题。为此,《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具体要求包括:   一是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基金的发行和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指导意见》的要求。   二是依照国家规定,非金融机构发行、销售资管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指导意见》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管产品。   三是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代销资管产品。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情况,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通过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规范清理。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加重处罚。 可见,从总体上来看,《指导意见》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而言的,对于非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私募基金)则仅是在最后一条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即需要“部分适用”,这一点在答记者问中也做了明确的说明。但无论是《指导意见》的规定,还是央行的解释都是非常模糊的,私募基金到底具体哪些需要适用和哪些不需要并没有明确。   二、私募基金适用《指导意见》的分析与探讨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先仔细研究下《指导意见》的规定和央行答记者问中的相关内容,具体对比如下表所示: 《指导意见》第二九条 央行答记者问第十三问 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是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基金的发行和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指导意见》的要求。 非金融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本意见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二是依照国家规定,非金融机构发行、销售资管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指导意见》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管产品。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发现,央行的答记者问实际上对《指导意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了一定程度的扩大解释!《指导意见》的原文是“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央行答记者问的解释除了最基本的字面意思之外,还增加了“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这一内容。   因此,按照央行的解释,我们对私募基金适用《指导意见》的规则总结如下:   1、私募基金的发行和销售,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2、私募基金的发行和销售,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指导意见》的要求。   其中,上述第一点应该很好理解,“本意见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应该是指《指导意见》“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以及其他条款中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定和原来证监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相差不大,在此就不再赘述。   关键的是如何理解第二点呢?具体有可以分解为如下两个问题:   1、如何界定“私募基金的发行和销售”?   2、如何理解“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对于第一个问题有如下两种理解:   一是理解为私募基金的所有环节都适用,即这一句话强调的是前面的是私募基金这一概念,发行和销售只是概述性表述。这意味着私募基金的只要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另有规定的,都应当适用《指导意见》。这包括了私募基金的产品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资本、产品分级及杠杆限制、产品分类等各方面,这等于基本上都应当适用。   二是仅指私募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环节,不包括后续的投资运作,投资管理等。但是即使这样解释,那具体又如何区分这些环节的边界呢?如私募基金产品的分级设计是否属于发行?   笔者认为,如果从央行“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目的来看,私募基金和其他私募性质的资管产品无本质上的区别,那么就不允许私募基金有太大的差异,从而导致存在监管套利的可能性。所以,笔者倾向第一种理解,即 “发行和销售”是广义上的概念,包含了私募基金的所有环节。   对于第二个问题:   笔者认为,证监会的规定应当属于“另有规定”的范畴,而对于中基协的自律规则,其主要也是对证监会的规则的具体实施和补充,在这些规则修订或者被明确废止之前私募基金应当继续适用。此外,《指导意见》只是个纲领性、指导性的文件,证监会和中基协后续将根据相应的监管原则,对相关的规定进行修订,和可能会在不违反《指导意见》原则的情况下,考虑私募基金的特殊性,在相关规定中增加、细化《指导意见》的部分要求,以保持监管协调。   此外,这一问题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即什么是“没有规定”?如对于合格投资者的界定,证监会早有规则,但《指导意见》的标准稍有不同,这个属于是“有规定”还是“没规定”?笔者认为,合格投资者属于“另有规定”的范畴,私募基金遵守原来的规定即可,但值得关注的是,证监会是否后续对此认定标准进行修订以和《指导意见》保持一致?   三、券商私募子公司、公募基金的PE子公司如何适用?         PE研究院   免责声明:版权归作者所有。若未能找到作者和原始出处,还望谅解,如原创作者看到,欢迎联系“中国资本联盟”认领(可发邮至:cacnorg@163.com或直接在公众号留言),如觉侵权,敬请通知“中国资本联盟”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谢谢!平台微信公众账号:CACNORG。(投稿、商务合作(微信号:ccuorg)、各金融资本机构人员招聘信息(要求合法正规金融资本机构、招聘信息要全面真实、平台免费发送。)发送邮箱:cacnor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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