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拉美印第安人在几个世纪的殖民历史中,深受奴役和种族歧视之苦。为保护印第安人民及其多元民族文化,拉美各国在基本权利之外,基于族裔认同,为印第安人提供了以集体权利为框架的法律保障。得益于国际法及公约对原住民权利的规范,拉美印第安人权利保护逐渐从规范性文本向事实保护发展,区域人权保护机制成为国内法保护的重要补充。印第安人权利的区域和国家维度的二元保护制度竞合,也由此拉开帷幕。
关键词:拉丁美洲;印第安人权利;区域人权保护
对印第安人权利的探讨,其重要学理与现实意义之一,在于明晰并解决印第安群体性发展困境的症结:权利保护制度的缺失。《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明确了区域印第安人的诉求的正当性,印第安人权利获得了国际法的制度性回应,国际人权及法律人类学领域对拉美印第安人权利保护的研究同步兴起。罗道夫·斯塔文哈根的《拉丁美洲印第安权利与人权》一书[1]341-354,论述了印第安人权利的产生、国际法及拉美各国国内法的规定、权利内涵与权利保护实践等内容,是该领域较早、较全面的重要文献。法学理论的发展推动了解决印第安人问题症结的现实进程。米格尔·卡伯内尔从法理学维度论述了拉美印第安人权利的入宪进程,宪法学维度给出了保护印第安人权利的实施路径,学理依据发展为立法实践[2]。还有分析区域少数族裔权利保护立法,探讨权利内容及法律实效性等问题的著述[3]。同时,拉美印第安人土地权、事前咨询权、习惯法效力、环境权等问题,也纳入了其他部门法的研究中[4]。我国学者对印第安人历史文化和社会运动的研究成果较多,权利保护领域的著述尚付阙如。本文通过梳理印第安人权利的形成与地区保护机制的发展机理,探讨拉美印第安人权利及其区域保护中的机制竞合与挑战。
一、拉美地区印第安人权利产生的历史背景与现实内涵
印第安人成为拉美少数人的根本原因,是殖民者长期的剥削与奴役。拉美独立了200年,随着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学者们就印第安文化及其权利,进行了丰富的讨论。拉美学者维克多·乌戈·卡德纳斯认为,印第安人具有语言和文化上的特殊性。有数据表明,贫困和印第安人的少数族裔身份有着高度关联性。印第安人的低收入、高文盲率和高死亡率,都与他们缺乏公共服务有关[5]。人类学研究的论述深刻地揭示了印第安人与现代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历史与人类学中的印第安人群体,是印第安人问题纳入法学领域探讨的重要前提,也是印第安人成为权利保护主体的历史渊源。
(一)拉美印第安人群体的历史特殊性
印第安人是拉美最早的居民,曾是区域唯一的人口构成。但是,自1492年哥伦布到达美洲以来,原住民人口规模和区域占比受殖民、奴隶制、丧失法律人格等因素影响,飞速递减。近代,被纳入民族国家框架的印第安人,成为‚沉默‛的少数种族。在拉美国家独立后的两个世纪中,大部分印第安人仍挣扎于社会边缘。为争取与拉美主体人群(混血及土生白人)同等的权利,他们甚至以生命来抗争。因此,如何保护边缘化、少数族裔的权益,是区域印第安人权利保护制度构建的历史诉求。
拉美印第安人权利保护与地区政治进程交织前行。殖民、军政府统治对人权的侵害,反向地促进了区域个体民众对人权保护的强烈诉求。受资本主义自由思想的影响,个人优先的理念形成[6]。社会认同个体人是唯一并且特殊的国家权利主体。在拉美,有组织的法律政治社会日趋成熟,人权及尊严受到承认和保护。为了保护所有人的权利,承认和保护弱势群体权利成为人权保护的新增议题。
法学领域的理念发展,推动了对个人权利的承认及保护。基于权利主体的差异性,应区分印第安人与弱势群体的特殊人权利保护。弱势人群体包括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上述弱势群体中的自然人,并未形成具有直接联系的集体或团体。基于特殊群体的权利主体认定,法律向这群具有某些共同条件或特点的个体,提供权利保护。而印第安人,因自身文化多样性成为法律中特殊权利的主体。也就是说,作为政治社会的成员,这些群体拥有区别于多数人的文化认同。这是印第安人权利的形成基础,即从法律维度承认印第安人认识和理解世界的宇宙观,对其提供特殊且必要的权利保护。拉美立法者不仅将其纳入基本权利的保护主体,承认其工作、教育、健康、享有社会保险等社会权利,还在此基础上将印第安人民作为整体,纳入宪法保护[7]40-48。
(二)印第安人权利的现实内涵:基本权利与集体权利的二元性
拉美印第安人分布广泛,在现代国家宪法人权保障职能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其权利内涵的具化与保护呈交互性发展特点。这一权利的保护主体是印第安人,区域国家对印第安人的基本认定已形成共识,同时各国法律的具体界定兼具差异性。根据权利特性,印第安人权利由两部分组成:与其他公民共同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为印第安人享有的集体权利,即特殊权利。如上文所述,印第安人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区别于妇女、残疾人等群体性权利,是印第安共同体作为权利主体的一系列权利。其权利构成的特殊性,是区域印第安人权利保护机制发展的重要前提。这不仅是国内法的职责,更是拥有印第安人口国家的共同责任。
集体权利是在个人基本权利保护基础上,对印第安人习俗、习惯、社会机制的传承等特殊领域,实施保护的主要途径。1492年欧洲人到达美洲之前,印第安人即以完整的社会形式存在。随后,因在殖民社会沦为被殖民者,丧失了基本人权和群体发展权。因而,对拥有特殊认同的印第安各民族,法律承认和保护他们既有的习惯法与社会组织。印第安人共同体,是权利的真正主体。印第安人个体,因拥有文化认同,生活在共同体中,而成为这一集体权利的组成部分。目前,保护机制包含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8]15-32。
承认印第安人或原住民的集体权利,并不意味着忽略印第安人的基本权利。集体权利概念的衍生,恰恰反映了法学领域对印第安人特别权利认识的深化。印第安人个体作为国家公民,享有宪法承认与保障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人格权、自由权、平等权、获取信息的知情权等。此外,印第安人作为集体权利主体,享有土地权(使用权、所有权、与土地资源相关的权利)、事前咨询权、民族语言权、文化遗产权等。这些权利关乎民族发展(认同的发展、自治的发展、可持续的发展和民族文化的发展)。
各国宪法对印第安各民族享有集体权利的法律共识已基本形成:集体权利是国际法承认的、为了保障印第安人获得认同和发展的补充性和扩展性权利,是美洲区域人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监督内容。如何区分及实施集体与个人权利,是拉美区域印第安人权利问题中的重大关切。
二、拉美国家印第安人权利保护机制的路径选择
印第安人权利保护,关乎区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少数人权利等诸多领域。纵向看,对印第安人的权利保护制度包含了国际、区域和国家三个层面的机制和机构。国际层面上,承认文化多元化及保障国家与印第安人关系真正平等的国际规约,以软法的形式提供法规保护依据。区域层面,涉及具体民族尤其是跨境民族的保护案例,成为拉美区域司法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这与国家层面的立法保护,共同构成了二元保护机制。
无敌椰子
这家伙太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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