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习(一)

无敌椰子 法律知识 2024-11-02 26 0
教材:许崇德、胡锦光主编:《宪法(第七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用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 第一章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词源的演变 1.古代 (1)中国 中国古代有“宪”“宪法”“宪章”等词汇。 宪法有两重含义:一是泛指典章制度(“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二是法令的公布(“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 (2)西方 西方的宪法一词起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意为组织、结构。 古罗马:"constitutio"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皇帝所颁布的“诏令”“谕旨”之类的文件,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西方最早谈论宪法的学者)曾把古希腊许多国家的宪法辑成一册,即《一百五十八国宪法》。 中世纪:"constitutio"表示封建主的意志和各种特权(《克拉伦敦宪法》);个别城市和团体的法律地位(17世纪英王颁给维基尼亚公司的第二次和第三次特许状)。 2.近代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借用“constitutio”表示以代议制为基础、限制王权、保障民权的民主制度和规定这种新制度的法律)→→→日本(明治维新后,"constitution"传入日本,最终被官方译为“宪法”)→→→中国(清末,议会、宪法、宪法学及宪法制度从日本传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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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古代意义的宪法VS近代意义的宪法 区别:①古代意义的宪法不过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与保障人权没有任何关系;②近代意义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不仅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法律的法律”),也是人权保障法。 联系:功能一致性,组织法。(近代以前的西方国家,被称为“宪法”的法律文件主要用于表示城邦组织和教会组织的结构、法律地位。近代以后,被称作“宪法”的法律主要规范和调整国家组织及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不同意义的“宪法” 1.原始意义上的宪法 含义:国家组织法。(规定国家机关的构成、职权及相互关系,包括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分配和相互关系。)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举例:法国百科全书对宪法的定义是:宪法规定一个国家的一整套政治制度;S.E.芬纳《比较政府》:宪法就是在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之间分配职能、权力和义务,规定其与公众关系的法典。 2.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实质意义上的宪法) 含义:在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的法。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法律。 举例:近代以来绝大多数国家制定了统一的成文法典——宪法;极少数国家如英国采用分散的形式制定了一系列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法律。 3.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学理上: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标准,将法律划分为不同的部门。宪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公民这一社会关系,调整方法是控制、合理分配和保障国家权力的运行。 含义: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法律。 举例:在中国,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包括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还包括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国籍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等。(以上均为简称) 4.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含义:指不仅制定了成文宪法典,而且成文宪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在成文宪法典中,一般都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地位。 举例:中国现行宪法对于宪法地位和法律效力的规定(见下)。在我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不仅在法律规范范畴居于最高地位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且在整个社会规范范畴也居于最高地位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现行宪法序言的最后一个自然段:“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现行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三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五款) 作用:这种意义上的宪法不仅体现了立宪主义精神,而且在规范层面上明确、具体、全面,在法律效力上居于最高,便于判断法律的合宪性,有利于保证一国之内宪法秩序的统一性。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 一国的法的体系都是由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诸多法的表现形式构成的。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一)宪法所具有的法的性质和特征(宪法与法的其他表现形式的共同性) 1.都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被奉为法的形式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2.都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都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 4.规范的内容都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二)宪法的形式特征(成文宪法)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1)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确认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以及国家的基本理念等。普通法律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者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 (2)宪法基于制宪的基本理念,从根本上体现着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从宏观上、总体性地规定控制、分配和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则,以保障人权。普通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基本规范,从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出发,具体地规定控制、分配和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以保障人权。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1)制定方面 ①制定机构 宪法: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制宪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等,职责就是制定宪法,在完成制定宪法的任务以后,该专门机构即予以解散。如法国为制定1791年宪法,将原来三级会议中的第三等级组成“制宪议会”。 普通法律:由常设的立法机关制定,无须成立专门的机构。 ②通过程序 宪法: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严格。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的特定多数,如2/3、3/4或者4/5以上同意;有的国家还要求举行全民公决,由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的选民通过;在一些联邦制国家,还要求由组成联邦的各个或者多数成员国(州、邦、共和国)通过。 普通法律: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过半数同意;有的甚至规定参加会议的议员或者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法律。 (2)修改方面 ①提案主体 宪法: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如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普通法律:凡是有权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的主体都有权提议修改法律。 ②修改程序 宪法:修改宪法的程序严格。如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普通法律: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③修改内容 宪法: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者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如意大利宪法第139条规定:“共和政体不能成为修改的对象。” 普通法律:在符合宪法规定及法定的法律修改程序的前提下,普通法律的修改一般没有限制。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含义:指在一个国家之内,相对于所有社会主体的行为,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 (2)表现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出来的、是宪法的具体化。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 ②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 如果普通法律(以及法的其他表现形式)的规定与宪法的规定、基本原则及精神相抵触,则相抵触的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为了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都建立了合宪性审查制度,以审查、判断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 ③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两种学说:宪法优位说和条约优位说 现实:A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条约的效力低于宪法,将条约纳入合宪性审查的范围。如1973年的菲律宾宪法规定,一切涉及条约、政府协定或法律合宪性的案件,应由最高法院全庭审讯和判决。 B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对宪法与条约的法律效力孰高孰低的问题未作明确的规定,合宪性审查机关在进行合宪性审查时也以条约具有“高度政治性”、属于“国家行为”,而回避对条约是否符合宪法作出判断,这实际上既是对本国政府签订国际条约及国会批准国际条约的行为表示尊重,也是向其他国家表示本国履行国际条约的诚意。如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宪法与条约的关系,但在序言中规定,我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从宪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已经缔结的国际条约是愿意诚实履行的。 三、宪法的本质特征 (一)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人权观念(解决人与国家的关系、人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人民主权原则(需要制定和实施宪法;在制度上的开展是民主制度)→→→宪法(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二)宪法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首要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总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的,总是对阶级斗争的总结。如我国1954年宪法是中国革命成果的总结。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宪法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因而统治阶级在制定宪法时,首要的任务就是把统治关系法律化,即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1)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统治关系发生根本转变时,发生宪法阶级性质的转换,即由资本主义宪法变为社会主义宪法或者由社会主义宪法变为资本主义宪法。 (2)在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总体框架相同而具体的对比关系存在量的差异时,宪法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 ①在同一个国家,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没有发生质的变化而只是发生量的变化时,宪法虽然不发生阶级性质的转换,但在内容上也要作相应变化。 ②在同一性质的国家,由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不同,其宪法内容也有不同。 而普通法律只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某一个侧面,如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只反映和表现了民族方面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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