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办法范文

第一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基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一)地方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三)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实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困难地区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等贫困地区农村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具体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补助下级的预算资金全部通过国库划拨,预算外资金的划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补助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条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以下简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六条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季或按月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经批准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及时全额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第七条农村医疗救助的享受对象及救助金额,由个人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审批。经批准的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有困难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并对患大病救助对象难以自负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支付。 第八条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由县级民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或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银行、邮局等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也可以采取其他社会化发放方法。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民政部、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各地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困难群体缓解就医困难和问题。为全市基本建立起资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救助效果明显,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紧密衔接,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分类救助,区别对待;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政府救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 三、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常住我市、持有我市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特困群众: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 (三)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在享受国家相关政策后家庭仍然生活困难的; (四)其他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予以救助的。 凡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定点机构。 四、医疗救助方式、类型及标准 救助方式:医疗救助实行为救助对象直接发放救助金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相结合的方式。 救助类型: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分为资助参合、医疗优待、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 (一)资助参合、参保。积极鼓励和支持特困群众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及其他形式的有益医疗自救活动。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市政府负担。每年底由民政部门提供名单信息报财政局,由财政统一拨付。 (二)门诊医疗救助主要帮助解决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1.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人或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人没有抚养、扶养、赡养能力的)人员的门诊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率100%。分散供养五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集中供养五保人员每人每年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00元。 2.患有特殊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确定,每人每年发放100——300元医疗救助卡,持卡人凭卡到指定医疗机构或定点药房在限额内就医购药。 3.城乡困难救助对象患有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尿毒症透析和各种癌症化疗、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药物,不设起付线,按自付费用的3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封顶线3000元。 4.一个人同时符合几种门诊救助条件的,按救助标准最高的救助。 (三)住院医疗救助是指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城乡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因病住院治疗,造成基本生活困难而进行的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取消病种限制可在一个自然年度的封项线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 1.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实行特殊救助,个人负担部分的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不低于个人负担部分的80%。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1000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按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及享受减免后,申请医疗救助实行零起付。自付费用在2000元(含)以内的给予70%救助,自付费用在2000元(不含)——5000元(含)的给予60%救助,5000元(不含)以上的给予50%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8000元。 3.对城乡低保边缘困难对象住院治疗,费用在2万元(包括2万元)以上,按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及享受减免后,家庭仍然生活困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救助比例在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比例基础上各减10%,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5000元。 (四)医疗优待是指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持《农村五保供养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免三减”:即免收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减收50%住院床位费。 (五)临时医疗救助是指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或城乡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在享受最高医疗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十分困难,或虽未享受医疗救助,但因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继的,给予一定比例、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 五、医疗救助相关条件 (一)申请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 2.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费用; 3.参加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5.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 6.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二)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应尽职尽责。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 1.对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故意刁难、拒不上报、办理的,或对不符合医疗救助的故意上报、办理的; 2.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医疗救助金的; 3.、,或贪污、挪用、扣押医疗救助金的。 (三)医疗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救助: 1.到非定点医院就医未经卫生部门同意、未到民政部门备案的; 2.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事故、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食物中毒、工伤、他伤等非自然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3.超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自购药品、非诊疗性药品、保健品及营养健美所发生的药费; 4.擅自挂床住院、在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费用; 5.计划免疫保偿范围的医药费用; 6.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而引发的医疗费用; 7.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骗取医疗救助金; 8.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救助的医疗费用。 (四)医疗救助对象应如实反映就医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1.不如实反应就医情况,弄虚作假的; 2.将《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借给他人就医使用的; 3.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 六、救助和审批程序 (一)资助参合的办理程序是,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每年11月底享受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情况,编制花名册报送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复核后对下年参合、参保对象按政策予以补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程序按照救助对象申请,村(居)委会审查评议,乡、镇(街道)审核,报市级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办理。市民政部门也可通过发放定额医疗救助卡、建立平价药房等形式,方便救助对象的日常门诊和购药。 (三)临时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凭医疗机构的住院证明、结算清单、各种保险及单位报销等有效票据,按照村(居)委会审查,群众评议,乡、镇(街道)审核,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程序办理。 (四)住院医疗救助包括“一站式”即时结算和非即时结算。 “一站式”即时结算医院医疗救助程序: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保户等医疗救助对象,凭《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定期结算。 非即时结算医院住院医疗救助程序: 1.申请人应在住院就医结束后60日内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 (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出具的医疗费报销收据或医疗费收据; (4)商业保险、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费用证明;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社会帮扶资助等情况证明。 2.村(居)委会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集体评议,张榜公布3日,期满群众无异议由村(居)委会的签署意见上报乡、镇民政办公室(街道办事处); 3.乡、镇民政办公室(街道办事处)接到有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民政工作的乡镇领导签字、盖章,上报市民政局; 4.民政局对乡、镇民政办公室(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的救助金额; 5.医疗救助金由市民政局下拨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民政办公室(街道办事处)进行发放。 七、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基金的管理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 1.市财政每年年初根据民政部门的用款计划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预算;按照辖区城镇和农村人口安排医疗救助金,每年不低于人均1元。 2.福利彩票基金; 3.社会各界捐赠; 4.上级部门拨款。 (二)严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民政局应要设立医疗救助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并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使用合理。 八、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民心工程,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医疗救助与社会慈善救助的衔接; 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年度财政预算,落实好安排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减免医疗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 天津市环湖医院 天津市 300060 【摘 要】控制医疗保险住院费用不仅是商业健康保险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社保系统改革创新的主要内容。医疗费用是医疗保险的核心,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控制的核心问题是医疗住院费用的控制。本文根据我国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控制不断增长的趋势和状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深化医疗、卫生体制,建立并完善医院的卫生服务和医疗信息制度,切实的解决“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 关键词 医疗保险;医疗制度;医疗费用;控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城市和农村都发展了很大的变化,虽然经济飞速的发展和进步,但是人们却出现了“看病贵,看病难”的现象。 1 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的概述和变动状况的分析 1.1 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基本概况 虽然医疗服务的层次很多,但是大部分都是健康维护者的消费。价格的变动对医疗需要的变动和调节非常不灵活。医疗服务存在着各种问题,像:需求缺少弹性、消费比较被动、供应方占据主导、垄断性较强等等。 市场的供给小于需求量,医疗服务成为了卖方的专属市场。所以从这点来看,医疗费用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将会长期的增长下去。1.2 每日住院床费的构成分析 作为医疗保护基金支付的重要部分,住院医疗费用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和意义。住院费用直接通过每日住院床费反应出来。每日住院床费的计算标准为:患者的医疗发生费用减去患者所用超的费用,再除以患者的住院天数。从公式来看,现在许多医保机构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对每日住院床费的各个指标进行适当的调节和约束;从医院的制度上来看,医院的各种付费手段都存在有很大的不足,主要是金额超标。超标的数额主要是由每年各个医院的协议指标与实际的医疗费用的差值所决定的,并且每年都有固定的协议指标。所以每日住院床费与医疗费用的实际消费金额成正比。由此来看,每日住院床费问题的实质就是医疗费用实际发生情况的控制。 2 有关医疗住院费用控制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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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从负担方面对医疗住院费用控制进行分析 从现阶段的医保统计指标的体系来看,医疗费用主要可以分成:大额救助、拒付金额、个人实际的负担金额、统筹金额支付。目前大额支付主要是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和支付,相关的支付制度是:五点五万到二十五万的支付百分之八十,患者个人承担其费用的百分之二十。所以一部分的医疗费用是因为相关的政策才与统筹的费用分离开,但是按照实际来进行分析的话,对费用的控制应该和统筹费用相一致。对医疗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就是所谓的拒付,对一些违规行为可以通过拒付进行相应的惩罚和教育。近些年医疗保险能够得到稳定的发展,拒付制度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个人实际的负担金额主要包括:大额救助之上的费用和个人负担部分、患者自费、增负费用、基金统筹之外的个人负担费用、起负线。 其中大额救助之上的费用和个人负担的部分、起负线统筹基金之外的个人负担费用都是相关政策中具体规定的比例。患者对医疗的实际需求直接影响患者的费用和自费的增负情况,医保办理机构不能对其进行强行的干预,所以这部分医疗费用要依靠相关的政策进行引导和调节。对基金统筹的支付,大概占到总费用的二分之一,这些基金是费用控制的核心和重点。医疗保险政策影响着基金的控制,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对患者的过度诊疗、不同诊疗方法和新型材料的出现等各种因素给基金统筹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2.2 从医疗住院费用用途方面来进行分析目前,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医疗技术越来越发达,新型药、先进的医用材料、新型的治疗技术不断涌现,使得医生和病人们拥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和选择余地,但是同时也在整体上将医疗费用提升了。医生为了减少病人的痛苦,降低风险,获得更好的疗效,积极的将各种新技术应用到治疗中,无形中给医疗费用增加了很大的压力。从费用的结构和比例来看,增长速度最快的就是材料费用,其次就是检查费和药品费。 不管是哪个部分的增长,其绝对量都出现了很大幅度的增长。从实际来看,经办政策和医保规定没有跟上医疗技术的飞速更新和变化,尤其是医用材料没能得到更好的建立,很难区分过度检查和合理检查等各种情况的出现为医保的审核和支付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2.3 医疗环境和卫生条件的影响 我国的医疗环境和卫生条件以及不完善的体制导致了医疗成本和医疗费用的不断升高。医疗费用的高低取决于药品与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的运转情况。医院的收支和药品的销售状况紧密联系,所以很容易造成一些医院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发展,为患者开高价格的药品或是多开药。由于缺乏健全的药品制度,导致药物市场出现不规范的生产和流通、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等各种造成药品价格过高的现象。所以要想减少医保费用的支出就要完善医疗卫生条件和医疗体制。 3 控制医疗住院费用的措施 自从开始启动医保之后,医保结算中心严肃进行监控,对各种指标进行严格的控制,对医疗末端审核进行强化,不断完善各种政策。虽然针对医疗费用的控制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对于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还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3.1 建立健全医疗管理体制,完善各种管理体系 虽然当前针对项目预付和总额付费的结算形式都有相关的协议进行管理和约束,通过限制统筹支付金额能够提高对医疗费用的控制和管理。但是它很易对医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产生影响,导致医院的服务质量下降甚至出现推诿患者的现象,直接影响到医保水平。所以要逐渐的建立健全相应的管制制度和体系,以“指标制度”为主要管理方式和手段,形成规范的医疗管理体制。当前,医院与经办机构所签订的合同中包括:人次人数比、平均住院日、床日费用、次均统筹支付、统筹总额支付、结算人次等,这些都是对基金支付的约束,并且在此基础上要不断的进行指标的完善。 3.2 适应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不断完善医保经办的标准 随着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进步,医用材料、新型药品、手术方式的更新速度也在不断的加快。但是医疗保险的“三目”更新速度很慢,跟不上时代的进步。所以要提高“三目”的更新速度,建立医疗部门、物价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的联系机制。完善医疗材料的目录管理,为参差不齐的、价格杂乱的、庞大的医用材料的解决提供可靠的保障,并且规范医用材料的使用情况。 3.3 简化结算流程,将单病种的结算范围扩大 应该加大对单病种的结算范围,针对一些不能列入单病种付费行列的,应该积极的实施以单元进行付费的方式。要细化单病种的结算方式,限定各种费用的比例,针对一些没有什么效果的药品和不必要的检查要尽量的减少,并不断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良好的控制医保费用,不仅能够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等各种现实问题,还能够有效的促进医保制度的发展。医保费用的控制影响方面有很多:医患关系、医疗信息不对称、高科技医疗技术的应用等等都是直接的影响原因。费用的控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仅需要医疗部门的有效配合,还需要有完善的制度进行约束。 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的控制对于人民群众具有非常现实的价值和意义,控制好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能够解决群众最基本、最关注的问题,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 姚岚, 罗飞, 宋虹汛, 罗五金, 陈迎春,张治国, 项莉. 湖北省某高校卫生经济学国际化课程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医学与社会,2014(02). [2] 谭英, 吴惠芳, 邹萌丽, 潘汉诚, 胡志平, 吴锦瑜. 拉米夫定及恩替卡韦治疗非何杰金淋巴瘤相关性HBV 再激活的对照研究[J]. 江西医药,2014(09). 第二条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分层分类救助; (二)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四)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医疗救助的对象 (一)户籍在*市的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 (二)户籍在*市的低保户、特困职工、“三老”人员(建国前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 (三)户籍在*市的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 (四)户籍在*市的,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因患各种重大疾病或灾害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费负担仍有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困难群众。 第四条医疗救助的标准 (一)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自负费用的90%予以救助。 (二)低保户、特困职工、“三老”人员,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和经济赔偿之后,在一个医疗年度(上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内按以下标准分段救助: 1、20000元(含)以下按50%比例救助; 2、20001元至50000元(含)之间部分按55%比例救助; 3、50000元以上按60%比例救助。 (三)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和经济赔偿之后,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金额超过1000元的,按以下标准分段救助: 1、20000元(含)以下按40%比例救助; 2、20001元至50000元(含)之间部分按45%比例救助; 3、50000元以上按50%比例救助。 (四)对其他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仍因自负医疗费用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困难群众,其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和经济赔偿部分之后,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自负金额超过2万元的,按以下标准分段救助: 1、20001元至100000元(含)之间部分按35%比例救助; 2、100000元以上部分按40%比例救助。 (五)救助对象的个人年度医疗救助额最高为5万元。医疗救助金以百元为单位,实行余额进位。 (六)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发生医疗救助超过最高救助限额后,仍因自负医疗费用导致生活困难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二次医疗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低保户、特困职工、“三老”人员,超过年度内医疗救助最高额度部分按40%救助,最高不超过4万元; 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超过年度内医疗救助最高额度部分按30%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对其他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仍因自负医疗费用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困难群众,超过年度内医疗救助最高额度部分按20%救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五条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救助对象申报的医疗费用必须是在医保机构认定的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低保户、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享受优惠的医疗服务,具体优惠项目、优惠标准按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义卫发〔20*〕47号)规定执行。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 (四)救助对象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不按规定在非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 2、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以及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及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救助资金的来源实行政府和社会筹集相结合。市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0元筹资标准列入年度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提高医疗救助人均筹资标准。 (二)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算,严禁挪用和虚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低保户、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三老”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按小额医疗保险的标准实行专项补助。 第七条医疗救助的工作职责和分工 市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是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机构。 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办理、对象审查、医疗救助资金审批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管理和拨付。 市人劳社保局负责做好已参保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督促医疗单位落实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市审计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总工会、残联等单位密切配合,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调查、初审和申报等工作,并负责做好资金的发放。 第八条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低保户、“三老”人员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低保证或五保集中供养证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如果转外就医,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均在医保处办事大厅“一站式”办理。 (二)符合救助条件的以下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其他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仍因自负医疗费用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困难群众;申请“二次救助”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公示表》,并如实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病史材料和医疗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就医结算表、商业保险机构报销清单等,以及其他所需提供的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救助帮扶资格签署意见,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者,报镇(街道)审核,镇(街道)核查无误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终审后由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审批情况进行再公示(公示时间3天)。公示无异议者,市民政局以镇(街)为单位拨付医疗救助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相关责任 (一)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依法追回经济损失,取消其三个医疗年度的救助资格;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人员审核医疗救助费用时,,,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损失的,除追回经济损失外,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体系,缓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救助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象。具体救助对象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城镇“三无”对象; (三)夫妻双方系失业人员或单亲失业人员; (四)持《低收入职工优惠证》的职工; (五)其他特困人员。 以上五类对象因患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单位补助后,当年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第三条救助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量入而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资金筹集 市区从今年起,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二)每年从上年累计结余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救助金中提取10%;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五条资金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救助标准 按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和自负医疗费用的数额给予1000至5000元的医疗救助。对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和持《低收入职工优惠证》的职工等人员,可适当降低救助条件,增加医疗救助额。 具体救助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每年需救助的情况另行制定。 第七条救助机构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结算、拨付等业务管理工作。 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暂行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救助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社区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及所在单位意见; 2.当年度患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书、病历等; 3.医疗费用凭证、自负医疗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 4.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等。 (二)审核。经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并由区人力资源局上报市医保中心。 (三)复核审批。市医保中心对区人力资源局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四)公示。对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由申请人所在社区或村民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对经复核发现不符合或公示有异议核实后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和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五)申领。公示期满,申请人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发的医疗救助通知书,到市医保中心领取医疗救助金。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救助条件,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市医保中心审查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条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市医保中心要定期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一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基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一)地方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三)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实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困难地区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等贫困地区农村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具体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补助下级的预算资金全部通过国库划拨,预算外资金的划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补助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条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以下简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六条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季或按月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经批准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及时全额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第七条农村医疗救助的享受对象及救助金额,由个人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审批。经批准的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有困难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并对患大病救助对象难以自负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支付。 第八条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由县级民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或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银行、邮局等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也可以采取其他社会化发放方法。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民政部、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各地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 成立岳阳楼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李少怡任组长,副区长张*明、陈建红、贺景福、徐兰喜任副组长,王梦华、黎炜、王武中、田新华、彭端生、程岳华、袁久经、许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社会救助管理办公室设区民政局),王武中兼办公室主任。各乡(街)、村(居)分别设立社会救助管理站和社会救助申报点,并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各类救助对象的申报、调查和监督工作。 二、救助对象 (一)动态管理中现行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五保户、城乡特困户、残疾人。 (二)因自然灾害导致正常生活无法维持或房屋全倒的重灾户。 三、救助项目 (一)城乡低保救助。系对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现为180元)的城市居民实行的一种基本生活保障。由区低保中心组织落实,具体按《岳阳楼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政发〔20*〕11号)进行操作。 (二)大病医疗救助。系对凡持本区户口且长期居住本区辖区内的五保户、特困家庭的成员,因患大病,家庭无力承担其医疗费用,且一年内支出区级(含区级)以上医院医疗费用城市3万元、农村2万元以上的家庭。有工作单位且已参加医保的原则上不在救助范围。 上述对象之外的其他对象患大病,医疗费用数额巨大,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家庭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的,可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给予一次性救助。由区低保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按《岳阳楼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政发〔20*〕13号)进行操作。 (三)医疗援助。系专对低保对象实行医疗收费优惠的一项政策。由区卫生局在全区区属医疗卫生单位中贯彻落实,医疗卫生单位凭对象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有效《低保证》,采取“免收挂号费”和“优惠住院总费用的5%”的办法。 (四)临时性救助。系针对需紧急救助的特困对象进行的一种专项救助。主要有三种对象:因自然灾害需紧急救助的困难对象;因重大意外事故需紧急救助的困难对象;特困群众上访求救需临时性生活费和交通费救助的对象。 申请民政临时性救助对象须有本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民政救助审批表》,经乡(街)、村(居委会)两级初审上报,即经村(居)委会审核评议和本村(居)委会民政义务监督员入户调查认定,由乡、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区民政局救灾救济股。特殊情况下,申请救助对象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区民政府局。区民政局负责审核落实,具体按《岳阳楼区民政临时性救助办法》(*民发〔20*〕12号)进行操作。 (五)住房救助。系对城乡特困无房户、因灾倒房户进行的一种专项救助。由区民政局负责落实,具体按《岳阳楼区城乡特困户及灾民倒房户住房救助办法》(*民发〔20*〕13号)进行操作。其审批程序: 1.农村特困无房户由区民政部门每年核查一次。即各乡、街道办事处于年初(三月底前)将辖区内需给予住户救助的特困无房户情况(含报表和照片)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报情况逐户进行实地核查后,报救灾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当年住房救助对象。 2.因灾倒房户由乡、街道办事处及时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组织实地核定后由区低保中心按廉租房管理规定核实并向区房管部门申报审批。 (六)助学救助。系对低保户、五保户家庭中无法上学的适龄儿童、辍学中小学生,无法继续深造的品学兼优的高中生、大学生进行的一种救助。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政府助学”凭个人申请(书面申请、《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或《残疾证》、村(居)委会调查证明、学校证明,高中、大学生附考试成绩单和学校鉴定),由所在学校和村(居)委会公示,经乡(街)民政所、乡联校初审,报区民政局、教育局审批,采取“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每期救助500元,大学生每年救助2500元”的办法;“结对助学”凭个人申请(同上要求),由民政所初审,报区民政助学办公室调查核实,介绍结对帮扶对象,采取“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助学规定标准”的办法。 (七)就业帮助。系针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乡特困群众进行的专项帮助。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申请人凭《下岗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低保证》或《特困户救助证》、申请书及其它有关材料到所在村(居)委会申请,由村(居)委会、乡(街)劳动和社会保障站逐一审核并公示后,上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采取“提供就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进行劳务输出”的具体措施进行帮助。 (八)法律援助。系对本区户籍的民政救济对象实行的一种专项救助。由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组织落实。当事人持有效的救济证件(《五保证》、《低保证》、《特困证》或《残疾证》)和申请,经村(居)委会出具特困证明、乡(街)审核后,并经区民政局初审转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要采取对当事人进行维权的办法。 (九)司法援助。系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的一种救助。由区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具体按《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试行办法》(*法〔20*〕12号)进行操作。 (十)残疾人扶助。系专对残疾人在康复、就业、维权、住房以及残疾人学生、特困残疾人子女就学等方面进行的一种扶助。由区残联组织实施,具体按《岳阳楼区残疾人扶助方案(20*—20*年)》(*残字〔20*〕18号)进行扶助。 (十一)科技援助。系专对从事种养殖业生产的特困农户进行的一种科技援助。由区农林畜牧水产局组织实施,具体按《关于对我区特困农户实行农业科技优惠政策的通知》(*农林畜水〔20*〕22号)进行操作。其主要内容: 1.免费为农户开展种、养殖、加工生产方面的技术咨询,免费为特困农户提供各类农业生产技术、信息资料; 2.免费在各乡、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3—5期各类种、养殖技术培训班; 3.免费为各特困农户在区农林畜牧水产局网站上各类农产品生产资料及产品供求信息; 4.免费为特困农户各类动植物重大疫情预测信息、防治办法,并免费为其提供畜禽防疫疫苗; 5.对国家森林生态实行重点保护,发放本文来自新晨生态效益补助(每亩扶持4.5元)。 四、监督实施 【关键词】 贫困职工; 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 R197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5)28-0159-03 doi:10.14033/ki.cfmr.2015.28.078 医疗救助体系作为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和兜底功能,是有效减少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病困交加现象的基本制度保障。医疗救助体系包括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和城镇医疗救助制度,主要是帮助城乡低收入者和贫困者进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并为那些进入体系且无力承担自付医疗费用的人提供资金支持,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医疗保障[1]。笔者以廊坊为例,研究城镇职工医疗救助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旨在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无缝衔接,提高医疗救助服务的可及性和资金有效利用率。 1 城镇职工医疗救助的现状 廊坊市医疗救助工作从2002年启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和实践,基本形成较为系统的职工医疗救助制度框架和一系列规章办法,在维护职工健康权益、抵抗和摆脱疾病风险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医疗救助工作突出表现在救助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和救助资金不断增加:从最初的所有人员一个救助比例过渡到现在的分段累计计算办法,准备救助金从2002年的50万元提高到2014年的700万元,个人获得的最高救助金由5万元提高到60万元,人均救助金由3700元提高到5530元,年救助人数也由最初的100多人提升到1200多人。救助办法的不断调整和救助金额的不断提高,目的是将救助金发放给更需要的人群,在兼顾公平的同时,真正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截至当前,市医保中心已为7019名困难职工累计发放救助金2497余万元。与此同时,笔者也应看到职工医疗救助制度仍然处于创立和发展的初始阶段,一方面制度本身从创立到成熟有很强的阶段性和试验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另一方面受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费用上涨和医疗卫生资源分配不均衡等多种外在因素的影响,现行职工医疗救助制度仍存在着诸多缺陷。 2 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存在的问题 2.1 救助对象范围狭小 现行制度规定,职工医疗救助的对象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医疗费用个人难以承担的人员。在实际执行中,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处于低保边缘的低收入群体未被纳入救助的范围,而且救助的类型主要以住院救助为主,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救助正在推进过程中,造成贫困者在医疗救助权益上的不平等。另外,对贫困职工的经济状况缺乏相应评估,使有限的医疗救助资源无法流向最需要的贫困人群,也无法避免非贫困群体对医疗救助资源的侵蚀。 2.2 救助模式不完善 医疗救助采用大病救助和综合救助两种模式。大病救助模式中疾病范围面窄,而且是事后救助,身患救助范围之外大病的低收入患者不能获得救助,不能体现医疗救助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综合救助模式中包括初级医疗卫生服务,救助贫困职工部分门诊和住院服务费用。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初级医疗卫生服务开支的报销要远远低于国家大病救助的筹资,同时也提高了贫困职工初级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健康水平,此种救助模式在确保筹资能力的前提下值得推广,也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2]。 2.3 救助制度设计不科学 2.3.1 制度中对需求方明确限定了起付线、封顶线及补偿比例,虽可防范患者的道德风险和规避基金运营风险,但将救助补偿标准压缩在一个狭小的范围,使真正贫困职工对医疗救助服务的利用程度受到限制。同时,由于相关部门对贫困职工的医疗救助数据缺乏统计和分析,对其支付能力判断失准,在摸不准风向的情况下,对救助标准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实践中多是依据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救助标准,对起付线以下和封顶线以上的自付部分仍难以承受的贫困职工,在患病的情况下仍然不去看病,出现救助资金大量结余和救助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现象。 2.3.2 医疗救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功能不能保障或者不能完全保障的时候,医疗救助发挥最后防线的作用,而医疗救助在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及工作程序等方面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相交叉。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不紧密,信息不对称,常出现救助承接不及时的真空时段,致使医疗救助能力低下,家庭因病致贫的现象时有发生。 2.3.3 救助程序一般为事后救助,在许多困难职工患大病就医时,转诊就医情况非常普遍,统筹区外就医则无法得到基本医疗保险部门在院时的基金支持,致使许多困难职工因无法垫付高额医疗费用而被迫出院。但实际操作中,对预期支付的医疗费用的估算难度很大,很难控制过度医疗及医患合作道德风险的发生,进而影响救助实效。 2.4 筹资主体与责任的界定无刚性约束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和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医疗救助标准: 1、对农村五保户和享受40%救济费的在乡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本人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只要超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起付线的,在享受合作医疗补助的基础上,即予每人救助100元。 2、医疗救助对象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4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自负医疗费用在4万元以上(含4万元)、5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自负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一次性救助3000元。 二、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㈠医疗救助对象需要医疗救助的,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病史材料、按规定领取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复印件(需市合管办加盖公章)、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地的行政村或敬老院直接报乡镇人民政府。 ㈡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与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逐项进行核对确认,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农村医疗救助办公室。 ㈢市民政局会同市卫生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㈣医疗救助申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12月底前集中报送市民政局审核。 三、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㈠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市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 2、市民政局每年从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安排10%; 3、市慈善总会每年从慈善基金中安排10万元; 4、争取上级财政专项补助; 5、鼓励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捐赠或捐助; 6、基金利息收入; 7、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以及其他困难对象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缴纳个人费用有困难的,由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 ㈢市财政局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应及时全额划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市民政局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具体办理救助资金的支付业务。 ㈣市民政局应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向财政局报送救助资金用款计划,财政局根据核准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民政局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市民政局及时足额将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㈤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由市民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市财政、卫生、审计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㈠市民政局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办公室,处理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日常事务。 ㈡市卫生局要督促全市各类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病情需要,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㈢市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审查批准民政局报送的医疗救助基金年度决算报表,加强财务监管。 ㈣市审计局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实施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基金的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五、医疗救助的监督与惩处 ㈠农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和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对于像陈雨柠家庭一样的城乡困难群众而言,“大病救助何时才能治大病”成为他们心中最大的期盼。 贫困大病患者的一道缩影 2010年12月3日,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后的第60天,陈雨柠跟随母亲离开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搬到一个比市区租金便宜很多的南宁市郊区。 顺着阴暗的楼道、拐到四楼楼梯口处一间屋子,推门瞬间,一股寒气扑面袭来。陈雨柠的母亲身材瘦小、满脸憔悴,屋内地面上仍泛着清晰可见的水光,“生怕她会被细菌感染,按照医生的交代,我每天给房间消毒两次,搞卫生一天好几次。另外,一周带她去医院输1次600元一支的蛋白、做血常规检查和肝功能检查等,一个月一次大检。每次公车往返都要三个多小时。” 陈雨柠的家庭月收入只有700元,加上每个月领取的城市低保450元,便是陈家全部盼生计来源。当陈雨柠病情稳定可以出院时,医生希望她能够留在南宁市继续观察病情,而且骨髓移植后还要服用某些抗排异的药物,回梧州后是买不到的。“医院的观察室180元一天,压力太大了;几十元钱的普通病房人多,医生又担心她容易被感染。”搬进郊区出租屋在陈雨柠的母亲看来,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大病救助”难敌 “大病来袭” “在梧州市工人医院的前期治疗就花了十几万元,后面做骨髓移植手术已经花了近三十万元。”陈雨柠的母亲手拿医院的一叠账单,无奈地摇头、叹息。 2009年2月,陈雨柠被确诊患有急性粒细胞白血病,她的父母为了凑齐医药费不得不四处求救:向亲朋好友借了1万多元,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惠民政策”,帮陈雨柠减免了近千元费用,然后一年4万多元的城镇居民学生医疗保险,再有就是民政局一年2000元的“大病救助费”。 但是,所有这些对于昂贵的手术费,仍然是杯水车薪。梧州当地一家媒体向社会发出救助白血病患儿陈雨柠的倡议,梧州市红十字会和社会爱心人士纷纷伸出援手,为她筹集到二十多万元的“救命钱”。陈雨柠终于得以顺利接受移植手术。 2010年12月12日下午,陈雨柠因感染再次住进医院,一直低烧,身上好几处又红又痒。陈雨柠这是第二次感染了,她的病情总是反复,跟着就是无底洞似的治疗费……” 谁来做“大病救助”的主体 对于像白血病患儿陈雨柠家一样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救助费”根本无济于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徐国纲副处长表示,去年全区共支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1.7亿元,主要用于基本医疗救助、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合参保以及大病救助城乡困难群众。其中,大病救助农村困难群众6.4万人次,大病救助城市困难群众1.6万人次。纵观各市、县情况,大病救助比重不大,救助金额不过一般为三千至五千元。 徐国纲表示,目前自治区民政厅正在起草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大病救助金额有望大幅度提高。 广西慈善总会办公室孙女士认为,慈善机构终究是民间组织,捐赠完全是自觉自愿的行为。我们发出捐助号召后,如果没有人响应,我们也没有办法。仅靠献爱心来救助大病患者往往会显得力不从心。 徐国纲认为,大病救助需要政府和爱心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社会慈善的通力合作,但是献爱心等慈善行为不具有强制性,国家依然是“大病救助”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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