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复] 解析: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均可能被认定为欺诈行为:首先,在出售现房之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欺瞒手法,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住房伪装成达到甚至超越质量水平的产品予以推销。其次,在销售现房之际,故意隐匿房产真实实用面积,以此牟取暴利。再次,将仅符合基本质量要求的住宅假冒为精品优质工程项目,进而获取优质工程附加费用带来的收益。此外,在明知该房屋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的前提下,仍然进行销售活动。再者,发布虚假最低价格、清盘价格等极易误导消费者的定价信息进行销售。接着,故意掩盖开发商真实身份,或以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商品。最后,滥用诸如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进行无法兑现的虚假宣传。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