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蕾,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教育法学;辛浩天,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郭竞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摘 要:人工智能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与广泛应用,但其也带来了治理上的新问题,需要立法加以回应。我国在人工智能立法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通过多层级、地域化、领域化立法初步构建起了人工智能法律治理框架,但仍存在立法层级低、立法规定落后、体系衔接不畅的问题。作为一种新兴技术,人工智能与传统技术并不相同,其数字化、智能化、前沿化的特点,一方面使得其概念范畴并不确定、具有模糊性,对其进行立法规制存在难点,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数据安全、算法风险等新型科技风险,现行立法难以对其进行规制,需要从立法对象、风险类型、规制途径等方面加以回应。在我国未来的人工智能立法中,需要明确人工智能立法的定位及其规范对象,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自主与开放兼顾、政府与市场相协调的立法原则,构建多层次的人工智能法律体系,从立法上完善分级监管、数据合规、伦理审查等法律制度,实现人工智能规制与发展的统一。
关键词:人工智能;立法实践;科技风险;立法展望;制度构建
一、人工智能及其立法概述
(一)人工智能的发展概况
随着科学研究的不断突破和应用技术的日新月异,全球再次处在新一轮历史性的科技革命和工业革新的十字路口。继工业化时代与信息化时代后,智能化时代已经初现端倪,成为全球科技产业发展的潮流与大趋势。近年来,人工智能大模型在科学技术层面和应用领域取得了巨大的突破,被广泛应用于无人驾驶、人脸识别技术以及各类的智能设施等领域,世界范围内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态势。
作为引领未来的新兴战略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得到了世界各国的重视,发展迅猛。自从在1956年美国达特茅斯讨论会上,人工智能的概念被首次提出以来,人工智能经历了机器学习、神经网络、互联网技术驱动的三次繁荣发展期。虽然在此期间也遭遇了计算机算力不足、推理模型陷入瓶颈导致的两次发展低谷期,但总体上,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世界各国不断升级人工智能战略,人工智能已经成为科技创新的关键领域和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支柱,面向人工智能领域创新需求的投资不断扩大,通过应用牵引推动人工智能技术落地成为各国共识。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应用的深入,近年来涌现了一大批以GPT-4(一种语言模型)为代表的实用型人工智能技术,推动形成了新一轮的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热潮,通用人工智能的能力水平也引起了更广泛的关注。在技术发展、产业化进一步深入的同时,人工智能也从以知识和数据为驱动的阶段,逐渐发展到注重技术的安全性、可控性的发展阶段,如何实现持续、健康的发展成为人工智能发展的焦点,可信安全的要求也逐渐成为人工智能赋能领域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保障。
(二)人工智能立法的重要性
高速发展的人工智能技术给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公共性风险。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人工智能白皮书(2022年)》指出,“以深度学习为核心的人工智能技术正在不断暴露出由其自身特性引发的风险隐患”,人工智能技术所固有的技术风险被持续放大,给旧有的法律以及规范体系带来了多个方面的冲击。有学者将人工智能所带来的风险隐患总结归纳为五种,即伦理风险、极化风险、异化风险、规制风险和责任风险。
随着人工智能深入赋能带来的多方面的风险与挑战,人工智能治理日益得到重视。作为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手段,加强人工智能立法,对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进行法律规制,是防范、控制乃至化解人工智能风险的重要进路。总的来看,加强人工智能立法有其必要性。
首先,通过人工智能立法,能够较好地建立起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框架,在此框架内规范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使用,以最大限度地限制、防范、化解其所带来的风险。例如,在个人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这一问题上,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需要海量的数据予以支持,而这些数据有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如果没有适当的立法保护,可能会导致严重的隐私侵犯和数据安全问题。推动人工智能立法有助于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监管,促进其合法、规范使用,保障发展中的安全与稳定。
其次,人工智能立法还能够在规范人工智能技术的前提下,起到引领、推动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作用。通过为人工智能技术设立产业标准、技术规范,可以促进人工智能产业规范化、有序化发展。同时,通过立法还可以将政府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扶助、鼓励政策法律化,鼓励更多的企业和技术人员参与到人工智能的研究和应用中来,推动产业的发展和创新。
最后,科学的人工智能立法,还能够在数字技术广泛使用的当下,促进社会公平的构建与实现。无监管的人工智能可能会加剧社会不公,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一个透明、公正的人工智能系统需要一套法律框架来防止滥用和偏见,确保所有人都能公平地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中受益;同样的,通过科学的人工智能立法,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的公正使用,也能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三)世界范围内人工智能立法的主要进展
在人工智能技术加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世界各国的人工智能治理在整体上呈现加速演进态势,各国纷纷开始从原则性约束的“软法”迈向更具实质性监管意味的“硬法”。以美欧为首的人工智能先行者纷纷加速推进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规制,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规制体系,以“硬法”为保障的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建立。域外的人工智能立法经验,可以为我国人工智能政策与立法实践提供借鉴。
1、美国立法实践
美国对于人工智能的立法走在了世界前列。在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监管方面,从2012年的《联邦航空管理局现代化和改革法》,到2015年国会将人工智能的表述加入《修复美国地面交通法》,再到2020年的《生成人工智能网络安全法案》《数据问责和透明度法案》《人工智能监管原则草案》等法案或草案,美国在联邦层面上构筑起了比较完善的人工智能监管体系。而在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方面,联邦政府通过《2020年国家人工智能倡议法》《芯片与科学法案》《2022年推进美国人工智能法案》等法案,明确其将在人工智能等关键领域加大研究经费和产业补贴的投入,提出了增加投资、鼓励运用等多项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举措。
综合来看,有学者指出,从美国联邦政府所发布的人工智能发展战略部署和面对人工智能风险所进行的公法规制实践来看,美国采取的是“激励创新审慎监管的柔性规制模式”,也即“以激励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为价值导向,审慎监管结果风险方式的综合性规制路径”。布鲁金斯学会的亚历克斯·恩格勒针对美国政府的监管方式指出,美国联邦政府的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方法可以大致描述为基于风险、针对特定行业以及在联邦机构中高度分布。虽然这种方法有好处,但它也导致了人工智能政策的不平衡发展;白宫虽然有几份关于人工智能危害的联邦指导文件,但其“并没有为人工智能风险制定一个公平或一致的联邦方法”。
2、欧盟立法实践
欧盟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较美国而言稍晚,却具有极大的影响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引领了世界的人工智能立法趋势。在早期,欧盟立法以出台框架性文件为主,通过《欧洲人工智能战略》《算法问责及透明治理框架》《人工智能白皮书》等战略文件,提出了人工智能发展的一些原则与规制框架,希望通过软法的形式,打造以人为本的可信赖和安全的人工智能。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的发展,2021年4月,欧盟委员会首次提出关于制定人工智能统一规则的立法提案,经法国、捷克等国讨论修改,形成多版折中草案,并于5月通过了《人工智能法案》谈判授权草案。《人工智能法案》已于2024年3月正式通过,该法案是欧盟内部管理人工智能的一般性规则,这是世界范围内首个关于人工智能监管框架的专门性公法规制法案,其重点确保了人工智能系统由人监督、安全、透明、可追溯、非歧视和环保。法案将人工智能系统的风险划分为不可接受风险、高风险、低风险或最低风险,依照不同人工智能使用情况制定不同的规范措施。从内容上看,这是一种“横向”的和“基于风险”的监管手段,这意味着它计划为所有行业和应用程序的人工智能提供规则,重点关注各领域人工智能创新的潜在风险。
总体上来看,欧盟对人工智能的公法规制力度较大,并且具有清晰明确的法律基础,有学者将欧盟这种管制模式归结为“保障安全严厉监管的刚性规制模式”,即将保障人工智能的安全可信作为价值导向,通过采用刚性的立法规制路径来对人工智能的发展过程和相关风险进行监管。
二、我国人工智能的立法情况与实践效果
人工智能的良性发展需要构建起科学全面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保障。近年来,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呈现多层级、地域化、领域化的立法特点。
(一)人工智能的中央政策与立法成就
在国家层面上,我国形成了以《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为核心,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各类部门规范和政策文件为支撑,不断完善、充实、更新的人工智能规范体系。具体立法情况见表1(略)。
1、以《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为核心
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狭义法律层面的人工智能法,但在党中央的部署推动下,国务院于2017年7月印发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作为我国从国家层面上对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作出的宏观指引,《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系统阐述了我国在人工智能方面的总体政策,强调要“抢抓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构筑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先发优势”,明确了“发展为主、控制潜在风险为辅”的战略布局。此外,该规划明确了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战略目标:到2020年,人工智能总体技术和应用与世界先进水平同步;到2025年,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实现重大突破,部分技术与应用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到2030年,人工智能理论、技术与应用总体达到世界领先水平。2017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该计划以产业发展作为出发点,对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所提出的任务目标进行了具体细化和布置落实,旨在推动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的深度性融合。
2、以中央各类部门规范和政策文件为支撑
原则性、纲领性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仅确立了基本的规制要求,要想使发展规划具体落实到人工智能的各相关领域之中,形成更具操作性的具体规制措施,就需要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各类部门规章及其他政策文件构成了人工智能法律规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体上来看,我国目前对于人工智能的细化立法,呈现“场景化的分散式立法态势”,主要是针对人工智能应用中的各要素进行具体规制,具体表现为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而逐步针对人工智能应用所带来的具体问题出台相应的管理规范,如《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这些文件分别从算法治理、深度合成治理、科技伦理治理等不同层面对人工智能的规范和发展进行了细化规定。
在数据保护方面,我国相继发布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三部立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涵盖了人工智能开发、应用过程中的数据隐私保护、数据质量管理、透明度和可解释性、数据共享与合作、安全评估和审查以及法律责任和追责机制等方面。
在算法治理方面,我国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指导文件,以确保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的规范运行,如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机器学习算法安全评估规范》等。这些法规和指导文件的出台旨在建立算法治理的体系,保障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的合规性和安全性,防范潜在的安全风险,为算法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框架和规范,有助于保障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同时,这也体现了我国在算法治理方面的重视和努力,为构建健康、可信赖的数字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科技伦理方面,我国通过一系列法规和指导文件对人工智能的管理、研发、供应、使用和组织实施规范进行了框架上的规定。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明确了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和保持公开透明的科技伦理原则,同时对人工智能的管理、研发、供应、使用和组织实施进行了框架上的规定。就伦理审查这一特定流程,科技部于2023年9月7日发布了《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要求责任单位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建立审查管理制度,提供科技咨询与培训,并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风险。
在智能医疗领域,我国通过各类法律、法规、政策实现对人工智能的管理和引导。国家药监局(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及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所发布的《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等文件对用于诊断和评估的智能算法软件、人工智能医学诊断设备的范围和管理等进行明确。《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则对人工智能医学诊断进行了规定:“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此外,目前国家卫健委则主要针对人工智能被用于辅助诊断的技术出台了一些细化的质量控制规范和管理规范,包括《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2017年版)和《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
而随着人工智能的深入发展,以及国家对人工智能治理认识的深化,我国对于人工智能之立法,也逐渐从分散规制、要素规制转向对象规制、统一规制。一个显著的体现即为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联合六部门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旨在促进该技术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该办法明确了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之上相应规定了具体措施以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的监管方式,同时也明确了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总体要求,在伦理、算法、数据及内容等方面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应当符合的条件及责任承担主体和义务内容,包括算法前置备案、信息披露、内容审查等。
3、人工智能统一立法的进展
随着全球人工智能发展进入新一轮跃升期,超大规模预训练模型的重大突破实现了人工智能的一次技术飞跃,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不断拓展,正加速从消费端向生产端渗透,与制造、医疗、能源、交通等领域深度融合,全方位融入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方面面,我国也加速了人工智能的统一立法进程。2023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人工智能法草案即位列其中,这意味着国家层面的人工智能立法将迎来一个新的阶段。
(二)人工智能的地方立法与实践探索
地方性立法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能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现阶段的突出问题,对上位法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优化。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均在探索建立地域性的人工智能规制体系,希望借此规制人工智能技术,并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但这些地方探索以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为主,仅有少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人工智能技术进行了细致规定,呈现政策先行、重点领域立法的特点,详见表2(略)。
具体而言,在地方立法上,目前仅有深圳市和上海市颁布了人工智能相关地方性法规,集中于人工智能汽车与自动驾驶领域。深圳市于2022年9月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该条例是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就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场景拓展、促进与保障、治理原则与措施等多项重要问题作出规定。随后,上海市出台《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该条例整体共包括六章七十二条内容,是人工智能领域的首部省级地方法规,也是上海市继《上海市数据条例》后第二部数字经济领域地方法规。该条例以促进数据利用与技术健康发展为立法定位,强调创新性和引领性,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之间寻求平衡,力图充分发挥两者的作用,采取了多种激励措施来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实现持续性高质量发展。与此同时,更多地区则以政策文件的形式促进人工智能合理健康发展。
(三)现行政策与立法的主要不足
1、整体立法层级较低
如前文所述,在当前人工智能相关立法中,我国并无一部统一的人工智能法,仅存在一部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对人工智能的规制与发展进行了整体性规定。对于人工智能领域的法律治理,主要依靠部门规章以及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小步快进”的方式进行立法。而在地方上,由地方性法规这一层级的立法来对人工智能进行规制的规范数量也较少,仅有深圳市、上海市所通过的两部地方性法规,地方对于人工智能治理的细化规定主要依赖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政策进行分散性规制。整体上来看,现存人工智能之相关法律规范的层级较低。
从目前人工智能开发和应用的蔓延态势而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法律层面的人工智能专项性立法已经到了应当提上日程的时候。既有科技法治实践的经验表明,只有科技立法与技术的发展同步,才能使法律与科技发展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这是工业革命以来科技进步能够有效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或为其赋能的有力支持和基本保障。只有在这种良性互动的环境下,科技才能真正得到符合人类价值取向的发展和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也不例外。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蔓延,也带来了日益迫切的法律需求。过去几年,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建章立制已经起步。在2022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生成合成类算法作为五大类算法推荐技术算法推荐技术的五大类为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以及调度决策类。之一而受到密切监管。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将深度合成技术作为算法服务种类中高风险的算法予以率先立法监管,进一步加强了对该技术的监管。为了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领域的规范和发展,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综合以上三份文件,随着算法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我国对其治理也形成了“算法治理—深度合成治理—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的迭代路径。2023年9月7日,新华社发布了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此后五年中国立法工作的“总蓝图”,但明确列入2023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人工智能法,没有出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来五年的立法规划里。以此而言,以法律的形式对人工智能进行规制仍然任重而道远。
2、部分领域立法滞后
立法具有滞后性,这一法律规制手段所具有的本质性的缺陷,在人工智能技术一日千里的发展态势下,体现得尤为突出与明显。
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领域十分广泛,相应的,在中央层面形成了数据保护、算法治理、科技伦理、智能驾驶、智能医疗等几大领域的框架性立法。具体到地方,现行立法主要集中在产业促进等框架性立法以及智能驾驶领域,在其他领域如数据保护、科技伦理、智能医疗等则存在较多缺漏。以智能医疗为例,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覆盖了医疗行业的各个方面,如医疗风险管理、自动监控、医疗设备、医学影像、药物挖掘、精神健康、生物科技、营养和病理监控等多个领域都能看到人工智能技术的影子,智能医疗技术不断发展。然而,相较于技术的高歌猛进,人工智能在医疗健康领域的监管立法、质量标准制定、准入和评估体系建设等方面总体滞后,或将阻碍医疗人工智能的应用和发展。
3、立法体系衔接不畅
立法是一个统一性的工程,要构建全面覆盖、协调一致的法律规范体系,则需要合理处理一般法与特别法、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的关系。但遗憾的是,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并未在这两个关系上做好协调,立法体系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
一方面,人工智能包含数据、算法、模型、算力等要素,对于其中的部分要素,我国已有相应的立法。同时,人工智能在各行业各领域得到具体应用时,又会涉及与该行业领域方面的现有法律发生交叉重叠的问题。因此,如何衔接好人工智能立法与现有相关法律规定,是立法者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而在当前立法中,由于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位不清晰,相关法律问题尚未形成共识,导致存在立法冲突、人工智能立法与现有立法衔接不畅的问题。
另一方面,地方性立法具有相对独立性,在规范结构的完整性与法条之间的关联性上可能存在与中央立法产生龃龉的问题,导致规范内部的体系性被破坏。若是出现地方性的人工智能立法重复上位立法的现象,不仅会导致地方性立法的灵活性、针对性价值彻底丧失,地方的特殊问题也难以通过地方性立法予以解决,更为可怕的是地方性立法的一致性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被消解。而在我国的地方立法中,较多地区的人工智能立法仅大量简单地重述上位法规定,未能有效结合本地区人工智能发展的痛点、难点问题进行科学立法,导致地方立法并未起到其应有之作用,降低了立法效率。
三、人工智能立法的重点与难点
(一)立法定位与规范对象问题
开展人工智能立法,首要问题即为立法定位和规范对象的问题。正如有学者所说的,一个特定法域或一部特定的立法,若没有明确的规范对象,则其既无法确定自己的适用定位,也难以形成正确的调整方法。以此而言,进行人工智能立法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明确其规范对象到底是什么。这就又牵扯到了人工智能立法体系的逻辑前提——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义这一问题。在人工智能立法趋向“体系化”以及立法进程日益加快的背景下,首先需要解决的便是人工智能的概念范围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人工智能立法的规制范围究竟是什么,其规范对象究竟是什么,人工智能法在法律体系中究竟处于什么定位,这是开展人工智能立法必须先解决的重点与难点问题。
在确定人工智能立法的规范对象这一问题上,应当看到,人工智能技术作为当代最具前沿性的实践活动,“并不是像简单世界时代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科技活动那样,具有相对确定、相对稳定的特点”,恰恰相反,人工智能技术从里到外都体现出不确定性和动态性的特点。
对于人工智能立法之规范对象认识之困难,一方面在于“人工智能”这一概念的模糊性。作为随着技术发展所出现的新事物,人工智能之概念极其不确定。首先,其作为一种概念集合,是对一系列符合智能化特征的技术的总称,从智能驾驶,到ChatGPT,都可以被纳入其中。这种基于归纳法所得出的概念,导致“人工智能”的定义注定是模糊的。其次,作为一项前沿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仍在发展过程中,未来其将发展到何种程度是难以预测的,立法也需要具有一定的原则性以实现规制之全面性与有效性。虽然人工智能的定义方式非常多元,国内外人工智能领域立法实践中也都有单独设置定义性条款来界定人工智能法律概念的先例,但这些定义有其特定的立法背景和体系语境,未必适合当前中国“人工智能法”的立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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